机动车定期检验
机动车综合检验和定期检验周期
以非营运乘用车为准,第四年接受机动车定期检验即可。超过四年的,每两年接受机动车综合检验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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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 | 适用车龄 | 有效期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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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用车 | 非营运用 | 车龄超过四年的机动车 | 两年 |
营运用 | 车龄超过两年的机动车 | 一年 | |
轻型、小型巴士和货车 | 非营运用 | 车龄超过三年的机动车 | 一年 |
营运用 | 车龄超过两年的机动车 | 一年 | |
营运大型货车 | 车龄超过两年的机动车 | 六个月 | |
其他机动车 | 非营运用 | 车龄超过三年的机动车 | 车龄五年之前一年,此后六个月 |
营运用 | 车龄超过两年的机动车 | 车龄五年之前一年,此后六个月 |
※ 行驶证上标记的车检有效期到期日前后各31天内,可到交通安全公团车检所或车检指定修配企业接受车检
行政处罚
处以行政罚款
- 从应接受车检的到期日起的30天之内:2万韩元
- 超过30天的,每超过3天加收1万韩元,最高30万韩元
- 行政罚款意见提出期限内自行缴纳行政罚款的,将在20/100的范围内减轻行政罚款,滞纳时,最高收取77%的滞纳金。
处罚规定
- 接到车检命令后仍未履行定期检验的,可根据汽车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3项的规定,没收汽车牌照。并将根据同法第81条第2小项的规定,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罚金。